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1月28日府建工字第1050021565號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5年1月21日經標二字第10520000270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9月17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學校如需辦理手提燈籠採購案,應注意其商品是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示如附件),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