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環境學習與永續發展,落實環境保護行動於全民生活環境中,敬請貴單位廣為宣傳並鼓勵踴躍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30日環署授訓字第1060025699號函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中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三、目前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156處(名單如附),敬請貴單位未來辦理環境教育學習時參考,以鼓勵各界參與戶外學習,增進全民環境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