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之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年資,是否優於該法規定,從寬合併計算特別休假一案。

主旨: 有關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之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年資,是否優於該法規定,從寬合併計算特別休假一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109年7月30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年資合併計算特別休假研商會議決議辦理,並檢附會議紀錄1份供參。

二、 查勞動部109年6月15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6763號書函略以,......公部門各業「事業單位」之認定,應視其是否具有獨立之單位預算及組織法規(包含組織規程或組織準則),以為判斷。......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第84條之2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關於計算特別休假所涉工作年資應否併計一節,因涉及勞動契約是否中斷,爰機關得否優於該法規定,從寬併計其臨時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宜由各機關自行衡酌辦理。

三、 本案基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整體一致性與照顧同仁權益,同意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彼此間僱用之臨時人員於工作具連續性(即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作年資銜接未中斷)之情形下,從寬合併計算特別休假,並溯自本(109)年1月1日生效;至併計後,未休畢日數改發工資經費,仍於各機關(單位)各計畫原預算額度內支應。另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維護同仁身心健康,避免積勞成疾之意旨,請各用人機關(單位)鼓勵同仁排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