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乙案。
主旨:有關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
2項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
揭露】、【B.事後公開】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
10705012940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
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
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第 2 頁,共 2 頁
三、該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詳如附件)請各機關參考運
用,電子檔並置於本府網頁>政風處>利益衝突迴避
法揭露專區項下。
2項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
揭露】、【B.事後公開】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107年12月10日法廉字第
10705012940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
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
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
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
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第 2 頁,共 2 頁
三、該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詳如附件)請各機關參考運
用,電子檔並置於本府網頁>政風處>利益衝突迴避
法揭露專區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