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子計畫04--環境教育24小時認證課程研習實施計畫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14499號函辦理。
二、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1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 旨案研習訂於109年8月17日至109年8月19日 (計3日) 假南投市康壽國小辦理,採計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時數24小時,本案屬環境教育法應辦事項,為教育部歷年追蹤事項,務請貴校遴派可全程參與之正式教師,在取得認證時數24小時研習證書後,能積極準備相關行政經歷或教學資料以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以達本案研習之辦理目的。
四、 參加對象以本縣國民中小學及旭光高中教師報名優先錄取後,所餘名額開放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3縣市教師報名。
五、 檢附「截至109年5月31日止本縣未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學校名單」(如附件二)務必派員與會,以達成每校至少1名認證人員之目標;倘此名單之學校已有人員取得認證證書,請於109年6月30日前電洽本府承辦人更新資料。
六、 旨揭研習請康壽國小協助於全國教師進修網開課管理並製發環境教育24小時認證課程研習證書。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14499號函辦理。
二、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1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 旨案研習訂於109年8月17日至109年8月19日 (計3日) 假南投市康壽國小辦理,採計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時數24小時,本案屬環境教育法應辦事項,為教育部歷年追蹤事項,務請貴校遴派可全程參與之正式教師,在取得認證時數24小時研習證書後,能積極準備相關行政經歷或教學資料以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以達本案研習之辦理目的。
四、 參加對象以本縣國民中小學及旭光高中教師報名優先錄取後,所餘名額開放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3縣市教師報名。
五、 檢附「截至109年5月31日止本縣未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學校名單」(如附件二)務必派員與會,以達成每校至少1名認證人員之目標;倘此名單之學校已有人員取得認證證書,請於109年6月30日前電洽本府承辦人更新資料。
六、 旨揭研習請康壽國小協助於全國教師進修網開課管理並製發環境教育24小時認證課程研習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