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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有關檢視及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相關措施,以保障工作者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9年12月28日府社勞資字第1090299907號函暨勞動部109年12月21日勞職授字第1090205753號函辦理。
二、 查勞動部於103年9月26日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單位範圍」,其中政府機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有關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相關規定。
三、 近期某直轄市政府所屬區公所發生職務代理人因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導致猝死案,為維護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請參考勞動部訂定之「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採取相關過勞預防措施。
四、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勞動部並訂有「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請依上開規定建立工時管理機制,本府將定期查核或抽查各校辦理情形。
五、 檢附「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宣導摺頁1式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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