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貴單位配合及通知所屬各單位確實停止使用自來水於噴水池、澆灌、沖洗等非急需或非必要用水,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0年3月2日經水源字第11015021710號函辦理。
二、 前揭函決議事項第九點,本縣於110年2月25日開始實施減壓供水黃燈,請下水道科開放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供次級用水使用,請各單位確實停止使用自來水於噴水池、澆灌、沖洗等非急需或非必要用水。
一、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0年3月2日經水源字第11015021710號函辦理。
二、 前揭函決議事項第九點,本縣於110年2月25日開始實施減壓供水黃燈,請下水道科開放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供次級用水使用,請各單位確實停止使用自來水於噴水池、澆灌、沖洗等非急需或非必要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