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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6月9日府行救字第1100134867號函辦理。
二、 請彙整貴校110年1月至6月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於110年7月1日前函復,如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毋須回函。
三、 貴校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持有或保管之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業務統計」資訊,應主動公開。請貴校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公開於電腦網站。如貴校於110年1月至6月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亦請辦理上開資訊公開事宜。
四、 附件電子檔已上網登載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治視窗」→「法律資源」→「國家賠償」),請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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